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369號原告 許嘉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宏隆科技有限公司、 陳岳鴻 、 陳光華 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原告嗣於民國105年3月31日具狀對被告陳岳鴻及陳光華為訴之追加,變更後之聲明為被告陳岳鴻、陳光華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元,惟未據繳納追加部分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因原告為訴之追加重新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