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03號上訴人 陳乾隆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英明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稿)、答詢表附卷足證,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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