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627號聲請人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千煌資訊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千煌資訊有限公司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
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聲請人已於99年8月1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