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545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巷○○號)於民國96年05月10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