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乙○○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或提供相關資料供本院審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文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