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 徐熾昌 被告 徐列林
徐列興 徐珮茹 徐珮娟 徐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5,075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50元×面積29,658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4分之1=2,595,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告徐列林、徐列興、徐珮茹、徐珮娟、徐碧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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