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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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159號債權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王士銘 律師(即 林昱 寬之遺產管理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明(含程序費用)為: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 林昱寬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
二、提出被繼承人林昱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