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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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文貴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3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未經撤銷,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再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3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1年7月22日起至112年7月21日止,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有尼古丁成分,如使用於人體,應以藥品列管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屏東檢驗中心110年10月15日屏檢驗字第11030160000號函所附檢驗報告各1份可佐,且上開扣案物均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輸入而由被告自行輸入乙節,亦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故附表所示之物均屬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塗蕙如附表編號產品名稱數量1電子菸油DER10瓶2電子菸油MAGO4瓶3電子菸油RAUM16瓶4電子菸油LH4瓶5電子菸油CUBAN2瓶6電子菸油「過癮」4瓶7電子菸油ICEBRG4瓶8電子菸油ILIA5盒9電子菸彈RELX8顆10電子菸彈HAUNTEDHOUSE21顆11電子菸彈TROY15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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