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0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0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102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家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534號、第13628號、第13813號、第1440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詹家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易科 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詹家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或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地,以附表所示方式,竊取附表所示財物,得手後離去。嗣附表所示之人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詹家祥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 許星勝楊薇靜林煜貴 及告訴人 林振興 之告訴代理人 林潤琦 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案發現場附近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附表編號1、2部分)。
㈣案發現場及附近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1
年11月15日新北警鑑字第1112198824號鑑驗書各1份(附表編號3部分)。
㈤案發現場及附近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1
年11月23日新北警鑑字第1112232794號鑑驗書各1份(附表編號4部分)。
㈥案發現場附近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份(附表編號5部分)。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其所謂「住宅
」,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公寓亦屬之。至公寓樓下之「樓梯間」,雖僅供各住戶出入通行,然就公寓之整體而言,該樓梯間為該公寓之一部分,而與該公寓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故侵入公寓樓下之樓梯間竊盜,難謂無同時妨害居住安全之情形,自應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此有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972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查被告就附表編號1、2(即起訴書之犯罪事實一㈠)所為,均係進入公寓地下室之樓梯間行竊,自與侵入住宅之加重條件相當。
㈡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就附表編號5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所犯上開5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
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犯後坦
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於警詢中自 陳勉持 之家庭經濟狀況、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犯罪之手段、竊取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㈡被告就附表編號1竊得之電動滑板車1臺;就附表編號2竊得之
電動自行車1臺;就附表編號3竊得之32分鑽石戒指1只、白金戒指1只、 施華洛世奇 水鑽戒1只;就附表編號4竊得之 麥卡倫 18年洋酒1箱;就附表編號5竊得之電鑽2支、小型電風扇1臺,均未扣案亦未返還各該告訴人,應依上開規定在附表各該主文項下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姵涵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宋有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新臺幣)編號告訴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盜方式及所得財物主文1許星勝民國111年10月7日7、8時許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以不詳之方式侵入左列地點之地下室樓梯間內(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竊取許星勝所有、價值13,000元之電動滑板車1臺。詹家祥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動滑板車壹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許星勝111年10月13日15時10分 許同上 以不詳之方式侵入左列地點之地下室樓梯間內(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竊取許星勝所有、價值17,000元之電動腳踏車1臺。詹家祥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動腳踏車壹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楊薇靜111年10月8日14時55分許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見左列地點之公寓大門未關,遂沿樓梯上至該公寓4樓,自遮雨棚與鐵欄杆之間隙侵入楊薇靜住處,徒手竊取楊薇靜放在房間內價值35,000元之32分鑽石戒指1只、價值5,000元之白金戒指1只、價值3,000元之施華洛世奇水鑽戒1只,得手後離去。詹家祥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2分鑽石戒指壹只、白金戒指壹只、施華洛世奇水鑽戒壹只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林煜貴111年10月10日15時49分許新北市○○區○○○道0段00號見左列地點之公寓大門未關,遂沿樓梯上至該公寓頂樓,以不詳之方式侵入85號加蓋住宅,竊取林煜貴所有價值250,000元之麥卡倫18年洋酒1箱得手後離去。詹家祥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麥卡倫18年洋酒壹箱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林振興111年10月7日22時32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門前見林振興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停放在左列地點,且車門未上鎖,遂開啟車門後,徒手竊取林振興所有共計價值5,000元之電鑽2支、價值300元之小型電風扇1臺,得手後離去。詹家祥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鑽貳支、小型電風扇壹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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