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2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2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2826號債權人 謝豪哲宏冠汽車修護廠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麻將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修車款總金額新台幣386,500元相符之發票影本。
二、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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