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630號
原 告 群體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又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依專利
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
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
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智
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所定之民事事件,
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及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七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訴,稱被告明知其享有著作權之影音產品,
竟違反著作權法規定,將上開影音產品上傳至網際網路供不
特定人下載,侵害其著作權,爰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
項規定請求賠償其損害等語,惟依上揭法條規定,依著作權
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案件應由智慧財
產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