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淑芬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85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0月15日下午3時1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
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對帳單、公會債務協商、協議書
、債務協商繳款明細表及債務協商年金表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至被告雖辯稱對於原告請求金額無意見,希望利息及
違約金能減免云云,惟查利息及違約金為兩造締約時所明確
約定,且利息與違約金合計尚未逾最高法定利率,雙方即應
同受拘束,被告辯稱希望減免利息及違約金云云,即乏所據
。從而,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徐麗紅
法官鄭子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