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連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木松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連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木松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