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4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錦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錦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曾與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罪,若另有合於刑法第53條之情形,而與其他裁判所宣告之罪再定其應執行刑,則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2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經查:受刑人蘇錦坤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僅記載主刑部分),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703、959號合併判決時,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定應執行刑時,原附表編號1、2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
703、90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1、
2)及其餘附表編號3、4所示之宣告刑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碧珊附表:
┌────────┬──────────┬──────────┬──────────┬──────────┐│編號│1│2│3│4│├────────┼──────────┼──────────┼──────────┼──────────┤│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30日│102年7月10日│102年9月6日│102年4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署102年度毒偵字第│署102年度毒偵字第│署102年度偵字第7479│││1012、1463號│1012、1463號│1428號│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102年度易字第703、│102年度易字第703、│102年度易字第1048號│102年度易字第1084號│││案號│959號│9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25日│102年10月25日│102年12月31日│103年4月10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102年度易字第703、│102年度易字第703、│││││案號│959號│959號│102年度易字第1048號│102年度易字第1084號││判決│││││││├────┼──────────┼──────────┼──────────┼──────────┤││判決│102年11月12日│102年11月12日│103年1月21日│103年5月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2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