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聖平輔佐人即被告之母何清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所為
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47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標題欄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理由欄二(一)2.第二十一行關於「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之記載應更正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標題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以及理由欄二(一)2.第21行「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之記載,顯均為誤寫,揆諸上揭說明,應分別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