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53號原告 王綉惠 被告 邱彩樺 即鴻德工程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6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