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24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張瀞閱 被告 許芳華 (原名: 許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三行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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