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2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至代替物以外之特定物給付、交付,則非支付命令之請求適格。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亦為本法第513條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不完全給付土地持分5﹪部分,核屬特定物之給付,依上開說明,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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