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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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七號
原告丙○○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徐美麗法官王俊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美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