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
台灣克萊斯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葛瑞迪 住台北市○○○路○段○○○號一三樓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桂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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