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309號聲請人 黃纁頤 (即 蔡貞媛 之繼承人)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經查被繼承人蔡貞媛已死亡,故請提出繼承系統表。
二、查報被繼承人蔡貞媛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四、發行公司所出具載明各張股票號碼、股數、張數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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