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120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景堯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景堯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05年10月16日死亡,此有戶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是以,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