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8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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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841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訴訟法第511條應表明之事項。
二、係請求何子女之生活費、補習費、學費、醫藥費等,請求期間自何時起迄何時止?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