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6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又附表編號1減刑後之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云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95年5月17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朱光仁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附表:
┌─────────┬────────┬────────┬────────┐│編號│01│02││├─────────┼────────┼────────┼────────┤│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宣告刑│8月│1年1月││├─────────┼────────┼────────┼────────┤│犯罪日期│92年01月20日│91年11月某日起至│││││92年01月19日止││├─────────┼────────┼────────┼────────┤│偵察機關│新竹地檢署│新竹地檢署│││及案號│92偵1466號│92偵146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3上更㈠14號│92上訴244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3年04月29日│92年10月0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5上更㈠14號│92上訴2448號│││判決├─────┼────────┼────────┼────────┤││確判日期│93年04月29日│92年11月07日││├───┴─────┼────────┼────────┼────────┤│所犯法條│毒品第11條第1項│毒品第8條第2項││├─────────┼────────┼────────┼────────┤│減刑後宣告刑│4月│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