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謝杏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以依起訴狀所載為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