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179號債權人 劉程煒
楊純明 邱凱瑩 羅惠萍 鄧雅靜 何秉岳 兼上列六人之共同
陳志明 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法定代理人 郭秋勲 債務人 李超群
楊月秀
李昱翰
賴履安
馮秀琴
劉美玲
黃翔韻
林三元
吳生泉
何偉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程煒連帶給付新臺幣734,23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純明連帶給付新臺幣454,42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凱瑩連帶給付新臺幣561,06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惠萍連帶給付新臺幣469,83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鄧雅靜連帶給付新臺幣381,50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秉岳連帶給付新臺幣408,71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志明連帶給付新臺幣242,52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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