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89號原告 陶國龍 被告 陳清波
創暉汽車貨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陳清波被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11年度簡字第2261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李欣恩法官謝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