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二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