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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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40號聲請人 鍾秋屏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1年5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5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11年10月11日已滿
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原股票,有前揭本院裁定及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司法公告查詢資料等在卷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孟琳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中聯爐石處理資源化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