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易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597號上訴人 吳冠慧 住○○市○區○○○街00號00樓之0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上訴人寶璽翡翠大樓管理委員會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邱坤海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受命法官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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