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7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連文鈺
連文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94,378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85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㈠本件原告主張其對被告連文鈺具金錢債權,詎連文鈺於繼承
訴外人即被繼承人 連正東 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後,竟與被告連文慧為遺產分割協議,將系爭不動產分由連文慧1人繼承,因而害及原告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起訴請求:㈠被告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㈡連文慧應將系爭不動產原因發生日期為民國112年3月11日、登記日期為112年4月11日之分割登記予以塗銷,經核上開聲明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在於回復系爭不動產為連文鈺之責任財產,使其債權獲得清償而為請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與連文鈺就系爭不動產應繼分之價額較低者定之。
㈡又就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房地,本院
審酌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之屋齡、地段、用途相近之不動產,於原告起訴日即113年4月19日前之實價登錄所載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計算如附表編號1、2價額欄所示價額。另就如附表編號3至6部分,則依原告起訴時即113年度之公告現值計算如附表編號3至6價額欄所示價額,加計上開價額後,可認本件原告訴請撤銷標的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39,166,247元【計算式:38,277,800元+380,560元+95,810元+173,227元+238,850元=39,166,247元】,是連文鈺就系爭不動產應繼分之價額為19,583,124元【計算式:39,166,247元×1/2=19,583,1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再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
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為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所明定,經查,本院依原告所陳報之債權計算書(見本院卷第233頁)計算,可見原告之債權加計計算至113年4月18日止利息共計為3,394,378元【計算式:397,916元+289,484元+121,526元+2,585,452元=3,394,3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原告之債權額即為3,394,378元。㈢參互以觀,可徵原告訴請撤銷之標的價額顯高於原告主張之
債權額3,394,378元,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94,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原告僅繳納8,810元,尚有25,850元未為繳納。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25,85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林春鈴
法官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云馨附表:
編號項目面積(平方公尺)備註價額(新臺幣)計算方式1新北市○○區○○路00號2樓房屋172.4(計算式:主建物面積103.81+《共有部分即新北市○○區○○段0000○號面積571.08×權利範圍41分之3》+《共有部分即新北市○○區○○段0000○號面積911.53×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4》,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38,277,800相鄰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之平均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214,043+230,015)÷2〕×建物面積172.4平方公尺=38,277,800(元以下四捨五入)2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8)423.9為新北市○○區○○路00號2樓房屋之坐落土地。3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5.68380,560113年度之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68,000×土地面積5.68×權利範圍4分之1=380,5604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1.4395,810113年度之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68,000×土地面積1.43×權利範圍4分之1=95,8105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00分之9)76.48173,227113年度之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02,000×土地面積76.48×權利範圍1200分之9=173,227(元以下四捨五入)6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6分之1)133238,850113年度之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72,403×土地面積133×權利範圍96分之1=238,850(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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