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4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4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41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49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機車車牌000-000號」更正為「機車車牌000-000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本院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因一時貪念,將被害人甲○○遭不詳人士所竊而脫離其持有之車牌侵占入己,行為實有不當,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所犯情節,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一字、十字形起子各
1支,雖被告供承為其所有,然核與本件犯行無涉,不予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馮欽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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