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5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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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58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之子女 陳柏瑞 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聲請人 陳明 領取清寒證明是否有低收入戶補助或津貼,若有,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之證明文件。
⒊聲請前2年內每月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其中房租7,000元、膳
食雜支費5,000元等明細及證明文件。並請提供房屋租賃契約之完整契約書及出租人之聯絡電話及陳報出租人與承租人有無親誼關係。另請附具聲請人住所地(戶籍地址)之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並釋明住所地與租賃地不一之原因。
⒋請陳明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⒌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⒍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吳慕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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