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法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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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法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法字第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區遠洋鮪魚類產銷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區遠洋鮪魚類產銷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區遠洋鮪魚類產銷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74年
9月13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5年3月1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8冊、第145第424號)。因業務需要,經96年12月21日第7屆第6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並報請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1月22日農授漁字第0971330136號函核備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記錄、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准予修正變更如附表所示之章程部分,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之情事,則其聲請變更章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昭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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