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INCHAOCHIANG(中文名:秦朝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13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叁零叁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CHINCHAOCHIA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3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3033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CHINCHAOCHIA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
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15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年8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3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0.3063公克,取
樣0.0030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3033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5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58頁),其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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