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1號上訴人公業 劉水教 法定代理人 劉克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安然 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41,54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莊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