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7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7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易利迪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武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素如 間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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