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6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九九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法定之外部性界限及各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內部性界限,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98年1月31日│98年4月16日│98年5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16號│894、1027號│894、1027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訴字第385號│98年度訴字第739號│98年度訴字第739號││├────┼─────────┼─────────┼─────────┤││判決日期│98年4月13日│98年7月22日│98年7月22日│├───┼────┼─────────┼─────────┼─────────┤│確定│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98年5月25日│98年8月24日│98年8月24日│└───┴────┴─────────┴─────────┴─────────┘┌────────┬─────────┬───────────┬───────────┐│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八月│處有期徒刑八月│├────────┼─────────┼───────────┼───────────┤│犯罪日期│98年4月28日│98年3月15日│98年4月3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98年度偵字第2067、2073│98年度偵字第2067、2073│││894、1027號│、2074、2543、2615號│、2074、2543、2615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訴字第739號│98年度訴字第653號│98年度訴字第653號││├────┼─────────┼───────────┼───────────┤││判決日期│98年7月22日│98年7月31日│98年7月31日│├───┼────┼─────────┼───────────┼───────────┤│確定│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98年8月24日│98年11月24日│98年11月24日│└───┴────┴─────────┴───────────┴───────────┘┌────────┬───────────┬───────────┬───────────┐│編號│七│八│九│├────────┼───────────┼───────────┼───────────┤│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八月│處有期徒刑八月│├────────┼───────────┼───────────┼───────────┤│犯罪日期│98年4月3日│98年4月3日│98年4月3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2067、2073│98年度偵字第2067、2073│98年度偵字第2067、2073│││、2074、2543、2615號│、2074、2543、2615號│、2074、2543、2615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訴字第653號│98年度訴字第653號│98年度訴字第653號││├────┼───────────┼───────────┼───────────┤││判決日期│98年7月31日│98年7月31日│98年7月31日│├───┼────┼───────────┼───────────┼───────────┤│確定│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98年11月24日│98年11月24日│98年11月24日│└───┴────┴───────────┴───────────┴───────────┘┌────────┬───────────┐│編號│十│├────────┼───────────┤│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犯罪日期│98年4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2067、2073│││、2074、2543、2615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訴字第653號││├────┼───────────┤││判決日期│98年7月31日│├───┼────┼───────────┤│確定│法院│同上││判決├────┼───────────┤││案號│同上││├────┼───────────┤││確定日期│9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