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建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建字第130號原告聖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被告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參萬陸仟捌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貳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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