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08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淑琴 被上訴人即原告 蕭秀暖
許世宏 許中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另就該部分主張應屬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萬6,816元(計算式: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萬4,900元/平方公尺×上訴人請求通行土地面積共91.84平方公尺=228萬6,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5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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