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63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貴宏
陳詠晴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貴宏、陳詠晴2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該2人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羅文鴻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