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1號上訴人即原告佢英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逸桓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至鋒精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進登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劉乙錡 律師 羅偉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26日112年度訴字第30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萬2,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