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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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510號債權人 陳志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采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顏誌鴻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顏誌鴻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請提出請求連帶給付之原因事實(例如:票據背書等)。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林玉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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