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8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842號聲請人 陳致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8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宏曜汽車材料行郭第一商業銀行 松山分 │103年7月10日│26,900元│GA0000000│││ 俊宏 │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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