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家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家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 洪高煌 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7年10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5月、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10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7年7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1月,於106年11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計10罪,均判決確定後,由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38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又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竊盜等案件,計2罪,均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83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計3罪,均判決確定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11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3年2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計3罪,由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100號判決有罪,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於106年11月21日入監執行上開各應執行刑,經折抵羈押日數78日,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6日後,其刑期屆滿日為114年8月28日;其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54921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上揭函文與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毓婷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