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泰銘 (原名: 曾泰榮曾鍚欽曾錫欽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曾泰銘(原名:曾泰榮、曾鍚欽、曾錫欽)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同年12月12日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3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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