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216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孫麗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孫丕宗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40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40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李文賢法官李媛媛法官蕭艿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