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75號聲請人 張少鳳 訴訟代理人 徐瑞霞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高墀樹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8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家上字第90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高墀樹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向法扶會台北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標準,且非顯無理由,准許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吳青蓉法官林麗玲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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