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234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張景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張景鴻於民國106年11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1月08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31日止累計158,019元正未給付,其中152,298元為本金;4,928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景鴻於民國106年07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7月24日起至民國113年07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31日止累計204,246元正未給付,其中199,863元為本金;3,591元為利息;79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陳麗卿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234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景鴻│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06%│││152298││8月01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張景鴻│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99%│││199863││8月01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