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812號債權人 林何束 債權人 林國鑫 債權人 林國桐 債權人 林慧珍 債權人 林瑞彩 債權人 林宜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双和歡樂世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3,345,857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之。(因請求標的金額與請求原因事實所述尚欠租金總金額3,435,594元不相符,租金89,737元部分是否不予請求?)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㈢確認張文章是否為債權人六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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